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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区地震局的指导下,市地震局承担防乌鲁木齐市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监督、检查乌鲁木齐市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乌鲁木齐市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协助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制定乌鲁木齐市地震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强化本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的震情跟踪;依法保护本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乌鲁木齐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本市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在市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8、承担乌鲁木齐市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9、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指导区(县)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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