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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典型案例
我局查处案件占六起

  2005年3月5日,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的2005年“3.15”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04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十大典型案例。这十起案例是:
  
   一、艾锡兰、翟东伯、崔光顺等销售劣质假化肥案
  2004年3月7日,伊犁州察布查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当地农资部门反映和群众举报,在察布查尔县农技推广站雀尔盘村农药经销部查获一批(120吨)涉嫌质量问题的外包装标注为“美国磷酸二铵”的磷酸二铵化肥,经执法人员抽样送自治区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其主要质量指标总养分(N+P2O5)含量仅有1.1%。远低于其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总养分含量64%的标示值,系劣质化肥。因案件重大,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专案组立即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涉案嫌疑人艾锡兰等供述了此批劣质化肥进货地和销往其他地区的地址和经销人名单。专案组根据涉案嫌疑人提供的信息,组织人员连夜赶往博乐市和乌苏市,在当地质监、公安部门的协作下控制了该批劣质化肥的供货人蒋国才和崔光顺。据涉案嫌疑人崔光顺交代该批化肥由江苏连云港王维军处购进,总计500吨,涉案货值140万元。该批劣质化肥分别经艾锡兰、翟东伯、蒋国才、崔光顺等人以2800元/吨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伊犁州察县、博乐市和乌苏市的当地农民。艾锡兰等销售以假充真劣质“美国磷酸二铵”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其销售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伊犁州质监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司法部门,犯罪嫌疑人艾锡兰、崔光顺、蒋光才等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王维军于2004年5月16日被连云港警方抓获并移交察布查尔县公安局。2004年11月,伊犁州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维军有期徒刑9年,崔光顺有期徒刑12年,蒋国才有期徒刑10年,翟东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艾锡兰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均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玛纳斯县兴农地膜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04年2月19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兴农用地膜厂(该厂负责人为黄建国)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依法检查。经对该批产品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其外观、横向拉伸负荷、平均厚度偏差等关键性指标均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产品。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厂总计55.62吨货值43.81万元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查封待调查处理。该厂法人黄建国无视国家法律将被昌吉州质监局封存的47.62吨不合格地膜擅自拆封并全部销售。该厂法人黄建国擅自销售被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的产品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其行为恶劣且销售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昌吉州质监局于2004年4月1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2004年11月11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兴农用地膜厂法人黄建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处罚。

   三、许江建、蒋春梅销售伪造产地运动鞋案
   2004年3月7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厂家举报,在乌鲁木齐市军建路一库房内查获货主许江建和蒋春梅待售的涉嫌伪造产地生产的“阿迪达斯”等著名品牌运动鞋20942箱,总计约18万双。货值约7000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运动鞋系伪造产地生产的以假充真产品。涉案嫌疑人许江建、蒋春梅销售伪造产地生产的“阿迪达斯”等著名品牌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乌鲁木齐市质监局对许江建、蒋春梅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运动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此案涉案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乌鲁木齐市质监局于2004年6月2日将此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案嫌疑人许江建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四、陈东海加工销售假冒他人品牌水泥案
  
2004年9月15日,伊犁州察布查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在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某库房现场查获陈东海加工的冒用“伊犁南岗水泥有限公司伊宁市水泥厂”外包装,标注为325普通硅酸盐水泥20吨,经鉴定,上述水泥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假充真产品。据陈海东交代共加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假充真水泥150吨,已销售130吨,共计货值5.44万元。现场发现作案工具小型水泥罐装机一台,水泥包装袋500条。陈东海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伊犁州察布查尔县质监局于2004年10月2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陈东海已被刑事拘留。

   五、黄水山生产销售含“吊百块”有毒腐竹
  2004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乌鲁木齐县豫龙副食品加工厂(企业法人黄水山)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掺加食品禁用化工原料“吊白块”生产的腐竹53箱,固体“吊白块”原料约50余公斤,货值共计 2 万元。经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腐竹中次硫酸氢钠甲醛(俗称“吊白块”)的含量为72.6毫克/公斤。在调查取证中现场加工工人也证实,这批腐竹中确实掺加了“吊白块”原料。乌鲁木齐县豫龙副食品加工厂生产含“吊白块”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乌鲁木齐市质监局给予该厂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此案违法行为恶劣,已构成涉嫌犯罪,乌鲁木齐市质监局于2004年12月14日将此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涉案嫌疑人黄水山已被刑事拘留。

   六、周开销售掺有矿物油的有毒瓜子案
  2003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乌鲁木齐市炉院街32号一民房旁查获违法嫌疑人周开待售的食用瓜子100袋共计2000公斤,货值1.6万元。打瓜子外包装上标注厂名为昌吉市祥林炒货厂,商标为“祥林打瓜子”厂址为昌吉市园丰八队。经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报告表明该批瓜子含有工业矿物油成分,矿物油对人身健康有严重损害,国家规定禁止用矿物油生产食品。周开销售含有矿物油打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此案涉嫌犯罪,乌鲁木齐市质监局于2004年1月19日将此案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王风英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销售大米案
  2004年2月18日,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王风英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袋装大米共计892袋,产品货值金额21277.5元。在调查取证中证实,王风英将阿克苏市当地生产的大米分别更换外包装冒充“新疆米泉大米”、“吉林省舒兰市金丰精制米厂”精米,“吉林省舒兰市金马镇米厂”珍珠牌大米、“黑龙江省五常市佳达粮食加工厂”口口香牌大米,“米泉三道坝的新疆米泉大米”大米进行销售。王风英加工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巴州质监局给予王风英责令改正,没收现存待售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大米,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此案嫌疑人王风英冒充多家生产企业产品,违法行为严重,且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调查,并与其丈夫殴打、辱骂执法人员,在当地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这起知假售假,以暴力抗法、威胁的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行为已构成涉嫌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4月1日将此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张传兵销售劣质叶面肥案
  2004年5月24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在乌市大湾乡张传兵的库房内查获待售的标注为中国临汾市穗星植物调节剂厂生产的“穗星”牌强力素穗星植物叶面肥850箱,货值30万元,经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上述850箱叶面肥有效微量元素含量仅为0.2%(国家标准规定>10%),远低于国家标准规定,为劣质产品。张传兵销售劣质强力素穗星植物叶面肥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其销售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乌鲁木齐市质监局于2004年7月1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九、乌鲁木齐市天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奶粉案
  
2004年7月22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上级安排,对乌鲁木齐市天帅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东大梁村的库房内待售的奶粉进行依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质量问题的“冠味园”牌奶粉120件、“犁牛”牌婴儿配方奶粉67件。货值金额:13529元。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以上产品蛋白质含量为3.9-5.0%(国家标准规定16.5%)、脂肪含量为11.4-14%(国家标准规定18%),属于劣质奶粉。该公司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乌鲁木齐市质监局给予乌鲁木齐市天帅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许江建、蒋春梅销售伪造产地运动鞋案
  
2004年11月26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山区分局的工作人员赵志方、张巨忠、马晓梅三位同志履行公务,在辖区所在地集贸市场进行计量检定日常检查工作。当检查到张常来摊位时,发现张常来摊位架子下放有一面度盘秤。随行技术人员对该秤进行检定后,发现该称称量不准,属不合格计量器具,因此决定予以扣押。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张常来肆意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趁赵志方不备向其脸部试图从执法人员张巨忠手中抢夺其不合格秤具。当分局工作人员赵志方上来制止时,张常来上前趁其不备迎面猛击赵志方脸部一拳,正好打在左眼上,当即赵志方左眼血流不止。经法医鉴定,赵志方左眼眼球损伤是直接暴力所致,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VI级伤残,自治区人民医院对赵志方的左眼实施了摘除手术。张常来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并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涉嫌妨碍公务和伤害罪,张常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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