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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许办(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低企业成本,减少获证企业因更换旧包装造成的浪费,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全许办[2003]48号),对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最近,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的生产企业不断反映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有关单位的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许可证标注时可不标有效期。

   二、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的,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即责令企业改正。

   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逾期未标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拒绝改正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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