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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行政审批项目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一、办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申报材料、评审。
  三、办理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四、办理范围
  乌鲁木齐地区内符合采标产品目录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五、办理条件
  1、申请采标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产品;
  (2)产品正式批量生产;
  (3)产品具备有合法、有效的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4) 产品按等同、修改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而且产品质量稳定达到标准要求。
  2、申请采标产品应报送材料(一式四份)
  (1)采标产品备案报告表;(见附表)
  (2)企业基本情况、申报产品质量达标及批量生产情况简介;
  (3) 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文本;
  (4) 地、州、市级及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 企业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中译文本;
  (2)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比表和必要的说明;
  (3) 自治区级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采标程度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 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确认、备案→ 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证→ 向社会公告。
  七、办理期限
  经企业申报,由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查确认,十月统一向社会公告。
  八、办理结果
  经审查确认对符合采标条件的产品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备案并颁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10:00∽2:00
  下午3:30∽7:00
  冬季:上午10:00∽2:00
  下午3:30∽7:00
  十、办理地点、邮编、电话、传真
  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路西一巷20号
  邮编:830063
  电话:0991-4642913
  传真:0991-466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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