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行政审批项目
锅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程序
一、受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监处
二、工作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本市新增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的使用登记,并监督其运行过程。
三、受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四、列入应当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五、办理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登记卡》一式两份(登记卡样本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中的全部监督检验证明;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以省、自治区、市级部门为准);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五)锅炉水处理办法及水质指标;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六、办理使用登记时限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路西一巷20号
邮编:830063
电话:0991-4695907 传真电话:0991-4644515
附:1、锅炉注册登记表
2、《锅炉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3、压力容器登记卡
4、《压力容器登记卡》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