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审理
一、受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投诉审理室
二、工作职责
接待与处理举报投诉制假售假案件。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6、《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四、受理程序
1、受理来人、来电、来函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和投诉;
2、填写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
3、向区、市有关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投诉举报函、处理单或交办、转办单;
4、审查案件办理结果。
五、投诉范围
1、本市区域内生产经销的产(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要求的;
2、产(商)品的质量、技术参数指标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和认证不相一致的;
3、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过期失效、腐败变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商)品的;
4、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商)品的;
5、生产经销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产(商)品;
6、经销商品不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履行义务的;
7、用户和消费者在贸易结算等方面有关计量的纠纷。
六、投诉程序
1、投诉者一般应持有书面材料,一事一报,填写投诉卡。反映情况要真实,材料事实要清楚,提供有关证据;
2、投诉室根据投诉范围的规定及投诉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对不需要质量检验的商品,一般在七日内处理完结;需要质量检验的商品,一般在接到检验结果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
3、根据投诉范围的规定,邀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可到政府有关质量仲裁部门或法院解决纠纷。
七、不予受理的投诉范围
1、不能提供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反映处理品、次品、等外品质量问题的;
5、属服务性质的造成产品缺陷的;
6、未经生产者、经销者同意,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无法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九、受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西一巷20号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办公楼103室
邮编:830063
电话:0991—4646315
传真:0991—4622279
监督电话:0991—4643143
电子邮箱地址:xj12365@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