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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案件听证规则

  一、受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处
   二、受理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听证申请,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举行听证会,提出听证意见。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四、受理范围
   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的;
   3、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以上。
   五、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拟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六、受理制度
   1、告知制度:在拟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回避制度:听证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公正举行。
   七、受理程序
   1、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听证会纪律;
   (2)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单位、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3)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4)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6)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2、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案件承办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3、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和事项等。
   4、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八、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九、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8:30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西一巷20号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408室
   邮编:830063
   电话:464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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