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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退役士兵安置流程
一、安置机构:乌鲁木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联系电话:4634438)
二、安置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有关安置具体事宜
1、报到时间
退役士兵统一于退伍当年12月1日以后60日之内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从兵团入伍的到兵团民政局报到,从乌县入伍的到乌县民政局报到。
2、退役士兵自带档案的处理
凡是退伍后自带档案的退役士兵,请于退伍当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底前将档案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如不按时交档案,后果自负。查找档案时间,请于退伍的次年3月1日以后来市安置办查找档案。
3、关于落户问题
根据市民政局、公安局、乌鲁木齐警备区等三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及进行预备役登记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01]159号)精神,由本人首先持复员退伍军人证,到户口所在地武装部办理预备役手续(盖章);其次,持复员退伍军人证、父母或亲属的户口簿到原户口管辖区派出所,凭派出所原注销户口信息恢复户口,原住址跨所变动的,由注销户口派出所凭注销信息,打印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落户,不需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证明。
4、关于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等待安置工作的退伍士兵,请按照服役部队开具的党员介绍信的主送单位去办理转移手续,之后,在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过党(团)组织生活。
5、关于工作安置问题
(1)计划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即:随父母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回来后先到父母单位报到,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协调单位;自己联系用人单位的,请用人单位开具接收函,之后再办理工作安置手续,如果单位接收档案,本人不愿意去单位工作的,视为放弃安置。
(2)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的退伍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并且填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登记表,待财政经费下拨后,将及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本人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市退伍安置办发放经济补助金通知单,本人凭通知单到市民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存单,到指定的银行领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6、关于办理安置手续问题
退役士兵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安置工作手续时,请携带退伍介绍信、退伍证、户口薄(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优待安置证(2002年冬季)。
7、关于享受生活费的问题
从退伍当年12月至次年6月30日计为分配期,分配期不享受生活费。次年7月1日以后未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生活费,领取生活费的城镇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证明,到所在社区领取。对于单位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由该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自谋职业的不予发放。
8、关于异地入伍来乌鲁木齐市安置工作问题
凡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需要来乌鲁木齐市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随父母工作调动来乌鲁木齐市的;父母落实政策回乌鲁木齐市的;父母离退休来乌鲁木齐市的。)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再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在乌鲁木齐市落户。同时必须备齐四个证明材料,即:1、批准入伍的区(县)人民武装部证明;2、原服役部队证明;3、父母单位证明;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备齐后,市安置办公室方可接收档案。
(注:退役士兵安置业务目前无法实现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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