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机构职能类
行政决策类
政策法规类
行政执法类
行政职权类
社会服务类
工作动态类
信息公开申请表
局属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民政会计核算中心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
乌鲁木齐市救助管理站
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
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军干一所
乌鲁木齐市军干二所
乌鲁木齐市军干三所
中国乌鲁木齐SOS儿童村
乌鲁木齐市福彩发行中心
乌鲁木齐市军事供应站
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的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
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
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
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
局档案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一)机构职能类。机构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科室设置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
  (二)行政决策类。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规划。
  (三)政策法规类。法律、法规、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责任。
  (五)行政职权类。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等事项。
  (六)社会服务类。服务项目、服务指南。
  (七)工作动态类。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八)其他。与民政业务相关的各类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可以参见《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本局档案室为查询信息、索取资料的场所。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工作
机构申请获取。
  本部门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的受理申请机构为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联系电话:0991-4634402,4634412
传真号码:0991-4634403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五号
邮政编码:83009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urumqi.gov.cn/15shwjg/MinZhengJu/
电子邮箱地址:wlmqmzxxgk@126.com
办公时间:北京时间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
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
工作日内答复。
  五、监督方式和程序
监督举报机关: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4634436
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兴街五号
申请人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不应当公开
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监督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