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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一)国内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现役军官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持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士官同部队或驻地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持所在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的审批意见和身份证件。

注: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居民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的,均在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见下表)办理,市民政局不办理国内结婚登记.
各区(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联系方式如下:

单 位 名 称
联系电话
天山区民政局
8885721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4551752
新市区民政局
6657338
水磨沟区民政局
4641385
头屯河区民政局
3110371
米东区民政局
0994—5107011
达坂城区民政局
5940750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
13999841800
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376498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3678708

(二)涉外、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
1、涉外、华侨: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护照;
2、涉港澳台:单身证明、大陆往来通行证、身份证。
注:在乌鲁木齐市办理涉外、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的机构——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室(联系电话:4634439),各区(县)民政部门不办理此项业务。

(三)不予结婚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二)不予离婚登记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持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并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

结婚、离婚登记收费标准为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