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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办 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受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孤儿。

(二)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三、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弃婴
1、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报案证明;
2、收养人双方计划生育部门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3、收养人单位或有关组织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4、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5、医院出具的不能生育证明或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
6、收养人一寸照片每人两张,小孩一寸照片三张。

(二)送养
1、收养人、被收养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2、收养人单位或有关组织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送养协议书;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同辈血亲证明;
5、送养非血亲的子女,送养人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6、收养人不生育证明或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

四、服务程序

申请收养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查并作必要调查,属于弃婴的予以公告,体检合格且手续齐全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五、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

服务时限为三个月(含公告60天)内,收费标准为250元。

六、服务机构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463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