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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4634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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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拟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保障对象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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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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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目录:
1、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二)办理事项规程: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办理事项名称: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依据: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3、申办对象:乌鲁木齐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4、办理条件:
⑴具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⑵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审批程序: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批准的低保对象按月领取保障金。
6、办理时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后,将《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与调查意见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张榜公布后,将各种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报所在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7、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⑵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⑶养老金领取凭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退休时间和领取退休费证明;
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
⑸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⑹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
⑺下岗证明:下岗人员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数额的证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⑻申请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出具为其联系就业岗位的证明,无法介绍就业的须出具无法介绍就业证明材料;
⑼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⑽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⑾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⑿赡养、抚(扶)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⒀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⒁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
⒂迁移证明:动迁户须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8、承办机构及电话:
天山区民政局:2337277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6139973
新市区民政局:3844614
水磨沟区民政局:4643160
头屯河区民政局:3110371
东山区民政局:6884141
达坂城区民政局:5940838
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3713102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468621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3678708
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1、办理事项名称: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2、办理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16号)
3、申办对象: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居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贫困人员。
4、救助的标准与条件:
⑴医疗救助
①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应本着在指定济困医院就医的原则;对患有大病疑难病症,济困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由济困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往医疗技术力量较强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含医药费、诊疗费和手术费);
②救助对象在济困医院享受各种减免后,仍难以承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患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度精神分裂症、急性脑中风、严重烧(烫)伤、国家规定救助的特种传染病、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病、糖尿病及并发症、肝硬化、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肺心病等危重病的,救助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
③无打架、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参与黄赌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⑵就学救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家庭中在校小学学生、初中学生在享受了减免课本费、杂费等优惠政策后,仍难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特困家庭在校小学学生每学年一次性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学年一次性救助300元。
⑶取暖救助
①救助对象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之内的进行全额救助;超出30平方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②救助对象采取煤炭取暖的,每年补助冬炭费300元。
5、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公布名单、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公布名单上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救助办审批--申请人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救助金
6、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7、须提供材料:
⑴医疗救助
①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②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③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中人员经企业党组织或工会认定材料;
④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免的证明;
⑤申请救助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就学救助
①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学籍证明、申请学年学校应收取的各项费用证明、申请学年学校已减免的各项费用证明;
②申请学年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③申请救助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取暖救助
①供热单位出具的申请年度家庭应缴纳的采暖费用证明、已收取的采暖费用证明、已减免的采暖费用证明;
②申请年度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③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中人员经企业党组织或工会认定材料;
④申请救助家庭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单位:各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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