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事项目录: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办理事项规程:
1、办理事项名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2、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3、申办对象:被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所在部队的人劳部门。
4、办理条件:符合中办发〔2004〕2号文件及民安发〔1992〕23号文件规定。
5、审批程序(接收程序)
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申请解决被接收安置人员的医疗费、落户等问题。
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军休所、各区民政局审查被接收安置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⑶办理接收手续。
⑷开具落户、转学等介绍信。
6、办理时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
7、需要提交的材料:被接收安置人员的档案、部队开具的三联单(离退休人员工资介绍信)、组织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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