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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处 电话:4634438
市双拥办 电话:4983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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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负责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的接受安置工作;拟定抚恤优待和安置法规、办法;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残疾军人的评残认证;负责行政区域内新报批革命烈士材料审查、事迹调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的优抚安置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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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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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目录:
1、义务兵家属优待
2、优待对象抚恤、补助
3、干部骨灰存放
4、评残、评烈
5、退役士兵安置及接待
(二)办理事项规程:
1、办理事项名称:
⑴义务兵家属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相当于本乡(镇)上年度人均收入的70%;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为400元/年?人;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规定增发优待金。
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要达到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标准。
⑶干部骨灰存放:驻乌党政军机关、部队的干部,符合规定条件的,去世后骨灰在乌鲁木齐市革命烈士陵园予以安放。
⑷评残、评烈:按照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⑸认真审查退伍军人档案,对材料不全,档案有误的及时查明原因后,妥善处理,做到不错不漏。
⑹严格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拓宽安置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退伍军人。
⑺认真管理退伍士兵档案。
2、办理依据:
⑴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⑵《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申办对象:
⑴三属:革命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遗属
⑵三红:在乡西路军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⑶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⑷现役义务兵家属
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⑹驻乌党政军机关、部队干部,符合规定条件的,去世后骨灰在乌鲁木齐市革命烈士陵园的安放
4、办理程序和时限:
⑴优抚对象领取抚恤金和定补费,须持本人抚恤证件、户口本及身份证,每季或半年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领取。
⑵要求在乌鲁木齐革命烈士陵园办理骨灰存放手续的,应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到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办理审批手续,随到随办理。
⑶评残必须个人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负伤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原始证材料、当事人的证明、医院诊断结论,经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查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审查上报一次,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发放证件,予以抚恤。
要求评为革命烈士的,由其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评烈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市政府批文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评烈士条件的,写出申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⑷退役士兵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原征集地区(县)辖区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⑸家庭住址变迁:依据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研究由新疆境内各地、州、市入伍,随父母工作调动、退休或落实政策到乌鲁木齐市安置的退役士兵。(父母单位出具证明、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入伍地武装部出具证明、服役部队证明)。凡是符合安置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
⑹凡是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办理安置手续时,持本人户口本、士兵退伍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只要手续齐全,随时可办理安置手续。
⑺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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