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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仲裁?仲裁的特征是什么?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从字义上讲,"仲裁"的"仲"字表示地位居中。"裁"字表示对
是非进行评断、作出结论。从法律意义上讲,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并进行裁决(调解),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利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的特征如下: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费用较低;
2、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可以自愿选择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
3、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具有排他性,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标的金额大小的限制;
4、仲裁不公开进行,能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
5、仲裁为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6、民(商)事纠纷及其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及权威人士仲裁更为公正、妥当。
二、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签订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有什么要求?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当合同所列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纠纷时,应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二,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具备了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三、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仲裁条款是什么?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特别向当事人推荐了两个规范的仲裁条款,供其选择。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是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其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愿意将**纠纷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当事人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办理什么手续?
当事人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应到本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如申请人提交的书证是复印件的,受案的秘书处承办人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上核对章。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申请人应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立案材料清单和仲裁费收据后,申请人即办完立案手续。
五、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是哪些?
写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向本委秘书处和工作人员或律师咨询。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七、仲裁费用是根据什么标准收取?仲裁费可否免交、缓交?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按照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取。具体多大的标的应收取多少费用,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经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具体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本会秘书处查询。至于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问题。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则可向本会申请缓交仲裁费。如没有按期交纳仲裁费,也没有递交缓交仲裁费申请,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由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仲裁费,具体规定与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基本相同。
八、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几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何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则由本会秘书处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有关资料送达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选定仲裁员,如果提出反请求,则也可在此期间提出。
九、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受理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院受理纠纷的范围没有限制,这是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几乎一切纠纷都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2、对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取得不同。仲裁机构受理纠纷案件是以当事人双自愿为基础,案件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即国家的授予,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3、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不同。仲裁员是由当事人自己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不具有国家官员的身份;法官是由国家任命,是国家的司法官员,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而没有选择权。
4、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适用仲裁规则,比较简便灵活,而诉讼则必须严格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诉讼程序。
5、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不同。仲裁遵循处分原则。仲裁审理及裁决不公开进行,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则一般公开进行,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6、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方式不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由法院自己实施强制执行,而仲裁裁决不能由仲裁机构来实施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法院来实施。
十、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吗?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精神,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首批聘请了四十名仲裁员,他们中大部分是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教授或知名人士,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阅历,这对于公正、迅速地解决各类涉外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一、《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什么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目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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