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全力维护乌鲁木齐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自今年六月起,在乌鲁木齐范围内开展创建治安模范区、县,治安模范街道、乡镇,治安模范单位、村,治安模范户活动(统称创建社会治安模范城区活动)。现将开展这一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条件。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开展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乌鲁木齐长治久安。
二、目标任务
要通过开展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把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办法、措施切实落实到基层。力争逐步把乌鲁木齐建设成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重、特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各种纠纷、不稳定因素和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社会文明进步,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模范城市。
三、具体标准
(一)治安模范区、县、街、乡标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到了实处,各级领导切实承担起“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对各种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能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无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在重大政治、外事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不发生重大问题。
3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稳中有降,重、特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明显下降,无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刑事案件。
4各类犯罪活动受到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案件破案率逐年提高,重、特大案件破案率达75%以上,法定时限内起诉、审结率达98%。
5法定时限内民事、经济案件审结率达95%以上,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6特利行业、文化娱乐场所、书刊及音像市场管理制度、措施落实,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
7管理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流动人口犯罪率逐年下降。
8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重新犯罪率不超过2%。
9消防、交通、生产安全等专项工作达到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标准,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火灾、交通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0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犯罪,无治安灾害事故的“四无”单位率达75%以上,市、区治安模范单位达60%以上,综合治理教育覆盖面达90%以上,“双拥双模”、“精神文明”单位逐年增多,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得到广大群众的崇尚和发扬。
11 对“法轮功”活动监控、打击有力。对“法轮功”顽固分子及其痴迷者监控、帮教措施得力,无非法聚集事件发生。对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能及时收缴查处,依法处置。
(二)治安模范单位、村标准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到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安全防范严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严格,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得到落实。
3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犯罪,无“法轮功”活动分子,无吸毒人员,无重大火灾、交通、生产安全等治安灾害事故。
4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科、居家委会基层政权组织及其、调解、帮教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
5职工受法制教育覆盖面达100%,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对帮教对象帮教率达100%,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能妥善安置。对“法轮功”痴迷者帮教监控有力,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6遵纪守法、民族团结,拥军爱民,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已形成,生产发展,群众安居乐业。
(三)治安模范户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四、实施办法
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作为乌鲁木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95”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每年组织实施,凡达到治安模范标准的,适时表彰命名。具体办法是:
(一)申报
申报是由参加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的区、县、街、乡单位、村、户,认为自己已具备治安模范标准,主动向上一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申请验收的一种形式。
根据“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治安模范户,向所在单位、村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治安模范单位、模范村,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并抄报上级主管单位);申报治安模范街道、乡镇、所向在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报治安模范区、县,向市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
(二)验收
验收是由各级综治委、综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申报的管理权限,依据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标准,分别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的形式。具体要求是:治安模范户的验收,由所在单位、村综治机构或居委会进行;治安模范单位、村的验收,由所在街道、乡镇综治机构进行;治安模范街、乡的验收,由所在区、县综治机构进行;治安模范区、县的验收,由市综治机构进行。
(三)命名
命名是对达到治安模范标准的区、县、街、乡、单位、村、户,由各级党政机关公开授予治安模范称号的形式,命名的办法是:治安模范户,由所在单位、村或居委会命名;治安模范单位、模范村,由所在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命名;治安模范街道、乡镇由所在区、县党委、政府命名;治安模范区、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命名。(命名后逐级备案)
(四)命名时间
区县、街乡、单位、村或居委会命名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市委、市政府命名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与市级综合治理表彰大会同时进行。对已命名的单位每年复验一次,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原申报的管理权限予以撤销。
五、组织领导
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综治委、综治办要精心组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条、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安排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注意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治安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创建活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创建治安模范城区活动的总体目标。
(注:2001年11月,增加了与“法轮功”斗争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