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5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自治区、新疆军区、兵团及中央部门驻乌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有效地维护了乌鲁木齐市的社会治安秩序。全市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由于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破坏活动加剧,他们积极煽动所谓“东土”独立,发展非法宗教,大肆对我进行思想、文化、宗教渗透,妄图建立反政府势力;他们秘密串连,成立反动组织,发展成员,筹备经费,制造武器,并在全疆及乌鲁木齐市制造政治性暴力恐怖活动,喀什发生的谋害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事件,阿克苏市、新和县、库车县、温宿县连续发生多起谋害爱国人士和基层干部的恐怖案件,伊宁市“25”打砸抢骚乱事件和乌鲁木齐市“225”爆炸事件就是有力的证明;加之刑事犯罪仍然突出,发案居高不下,治安形势十分严峻。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关于“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防范,是摆在全市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香港顺利回归和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保障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深入贯彻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治理、强化群众治安联防的重要性
大力加强防范工作,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动员组织各族群众、实行群防群治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落实防范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就指出,加强城乡治安联防,健全群防群治机制,在大中城市要组织军、警、民联防。同时要发挥民兵、保安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各级领导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反民族分裂、反颠覆破坏活动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与违法犯罪斗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认识搞好群众治安联防,是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的长期需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需要,从而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解决联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保证联防队伍的长期性、稳定性。
二、建立健全联防组织,理顺各种关系
乌鲁木齐市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治安联防指挥部、指挥所负责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预防、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治安联防实行三级管理,市、区(县)两级成立联防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指挥所,办公地点设在综治办或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要求是:
(一)区(县)及街、乡镇凡未建立联防组织的要立即建立。区(县)指挥部组成人员要有同级政法委和公安机关一名领导参加,担任副指挥,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
(二)市、区两级联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同级公安机关选派一名副职领导或处、科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街道、乡镇联防指挥所所长由街道综治办主任担任,副所长由派出所一名领导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三、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加强大、小联防队伍建设
(一)联防队伍的组建要严格按照有人出人、无人出钱的原则进行。依据中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凡驻乌市的自治区、兵团及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和市属各单位、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都有义务抽调联防队员或交纳联防集资费。
(二)大联防人员要按照单位现有职工(不含离退休)人数的百分之二予以抽调。单位编制人员少、工作离不开、无法抽人的单位,要按规定交纳联防集资费。所有抽调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均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三)大联防上岗、值勤前要由公安机关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上岗值勤要有公安干警带队,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执勤人员必须佩戴标志。
(四)联防人员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条件成熟的区县、街乡(镇)可以组建有偿联防队伍,招聘人员,集中培训,统一服式、装备,划定地段上岗执勤,逐步使联防队伍保安化。
(五)单位内部要建立小联防组织,并由单位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做到办公楼院有人看,家属院有管,厂(场)区有应急分队,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六)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治安联防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并抽调联防人员或聘请保安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联防办要加强对大、小联防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后进。
四、加强治安联防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集资、筹款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1991〕55号《乌鲁木齐市群众治安联防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和调整:
(一)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不按规定抽调联防队员的单位,按每人每月200元交纳联防集资费,以支付聘请人员的费用;职工人数在50人(不含本数)以下,不派联防队员的单位,每月150元;工商个体户每月10元,季节性摆摊设点的,每月5元。
(二)联防集资由各区县联防组织指派专人持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并加盖市联防办财务科公章后进行收取。
(三)联防集资主要用于联防工作和社会治安法制宣传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四)联防集资费收支情况由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请各区县、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