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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进行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

(一)党委、政府授予的文明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城区、街道、乡镇、单位以及其他先进荣誉;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评选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五条 对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达到市、区县、街道、乡镇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下列特大恶性事故、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1发生特大盗窃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上的。

2交通事故数超过单位车辆总数2%,死亡人数超过单位人数0016%,伤人超过0046%。或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以上的。上述四项指标有两项以上不达标的;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

5单位领导违法犯罪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稳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或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超出1‰,或者是吸毒人员超出1‰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对“法轮功”及其顽固分子监控、打击、帮教不力,发生“法轮功”顽固分子及其痴迷者非法聚集事件,非法制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

(八)其他应予否决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偶尔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七条 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各部门、各单位评选荣誉称号和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人员的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各部门、各单位的初评意见要经所在街道、乡镇、区县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审核。

第八条 一票否决权由市、区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有一票否决权。街道、乡镇及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九条 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实行否决的建议。市、区县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在充分考虑街道、乡镇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街道、乡镇对应当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提出否决建议或隐瞒、作虚假报告的,市、区县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否决程序:

(一)评选区县级文明单位、治安模范街道、乡镇、单位、居家委会、 村委会、区县级以下的企业晋级,由单位驻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否决条件提出建议,报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或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二)评选市级或自治区级文明城区、单位、治安模范城区,中央、自治区、新疆军区、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市属企业的晋级、评先授奖,由单位驻地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否决条件提出意见,报市综合治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或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三)否决市、区县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资格,由单位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根据否决条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四) 否决中央、自治区、新疆军区、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资格,由驻地的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否决条件提出意见报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查,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行使一票否决权。评选文明城区、治安模范城区、单位、企业晋级以及为责任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评选机关应在验收或评选前十五日内通知有一票否决权的机关。有一票否决权的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否决的决定或不予否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同意。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否决的单位、个人要有相应的实施意见并报否决机关。

第十一条 未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查而被评先晋级的单位或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所在地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查明情况,依照本办法之程序行使否决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应制定《建议书》、《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由作出建议决定、复议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向做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提请复议要求的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1995年9月1日                      

(注:2001年11月,增加了与“法轮功”斗争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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