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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金数额的通知

市综治委[2002]18号           签发人:张彦勇

各区(县)综治委、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各市级治安模范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不断推动我市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族人民群众参与“创安”活动的积极性,市综治委决定对“市级治安模范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金进行调整。奖金数额由原来本单位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调整为本单位干部、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奖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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