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新力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消毒餐饮具未标注消毒日期及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2017-11-21 12:54:55 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打印 【字体:大中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卫传罚〔2017〕15号 处罚名称 乌鲁木齐新力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消毒餐饮具未标注消毒日期及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消毒餐饮具未标注消毒日期及附消毒合格证明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俊望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650105761125035Q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俊望 处罚结果 完全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4 处罚机关 乌鲁木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6501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11/2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