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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选址意见书
1.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1.1新建、扩建需要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
1.2确需改变用地使用性质或调整土地开发强度的较大规模建设项目;
1.3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城市重点地段、主要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2.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和程序
2.1
如实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有关内容,并按规定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2.1.1
计划部门批准的产业发展审核意见、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2.1.2
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计划(限政府投资或招标的项目);
2.1.3 投资方出具或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2.1.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1.5 地质安全评价报告;
2.1.6 土地权属证明或联建协议书;
2.1.7 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6份)。
2.2. 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踏勘现场;
2.3.
根据踏勘结果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线;
2.4.
市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控制指标;
2.5. 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在法定工作日20天(如报市规委的40天)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1.1
需要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的建设项目;
1.2
新建、改建或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建设项目;
1.3
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调整土地使用强度、临时使用土地或交换用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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