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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含市政)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禁止办理用地项目选址的事项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选址意见书
  1.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1.1新建、扩建需要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
  1.2确需改变用地使用性质或调整土地开发强度的较大规模建设项目;
  1.3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城市重点地段、主要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2.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和程序
  2.1 如实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有关内容,并按规定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2.1.1 计划部门批准的产业发展审核意见、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2.1.2 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计划(限政府投资或招标的项目);
  2.1.3 投资方出具或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2.1.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1.5 地质安全评价报告;
  2.1.6 土地权属证明或联建协议书;
  2.1.7 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6份)。
  2.2. 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踏勘现场;
  2.3. 根据踏勘结果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线;
  2.4. 市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控制指标;
  2.5. 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在法定工作日20天(如报市规委的40天)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1.1 需要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的建设项目;
  1.2 新建、改建或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建设项目;
  1.3 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调整土地使用强度、临时使用土地或交换用地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