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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待 抚 恤 服 务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革命伤残军人(含其它革命伤残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相当天本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70%;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为400元/年;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规定增发优待金。
2、优待对象抚恤、补助:对列属和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要达到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标准。
3、干部骨灰存放:驻乌党政军机关、部队的干部,符合规定条件的,
去世后其骨灰在乌鲁木齐革命烈士陵园予以安放。
4、评列、评烈:按照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做到评残、评烈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入伍通知书、
本人户口本,立功受奖的持立功证书,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于当年底到所在乡(镇)、区民政局(办公室)领取优待金。
2、优抚对象领取抚恤金和定补费,须持本人抚恤证件、户口本及身份证,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领取。
3、要求在乌鲁木齐革命烈士陵园办理骨灰存放手续,
应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申请、户口本、老干部证或工作证到市民政局双拥优抚处办理审批手续,随到随办。
4、评残须个人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负伤部位、时间、地点、原因、
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医院诊断结论,经区(县)民政局审查后报市局,市局每季度审查上报一次。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发放证件,予以抚恤。
要求评为革命烈士的,由其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评烈报告。市局接到政府批文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评烈条件的,写出申请报告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负责部门:双拥优抚处
电 话:2824554
负 责 人:熊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