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

 

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十项服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6.儿童收养登记服务
2.优待抚恤服务 7.殡葬服务
3.义务兵退伍安置服务 8.市区内“三无” 对象中老人、未成年人收养服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9.市区内“三无” 对象中精神病人收养服务
5.婚姻登记管理服务 10.地名管理服务

义务兵退伍安置服务
     一、服务对象
     1、需在本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
     2、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1、接待: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的退伍义务兵, 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
来信有回音,来访有回答,文明用语,热情待人。
     2、接收:根据安置政策、法规,及时为退伍义务兵办理接收手续, 做到快
速度、高标准、无差错。
     3、审查:认真审查退伍义务兵档案,对材料不全、 档案有误的及时查明原
因后,妥善处理,做到不错不漏,不存遗留问题。
     4、 安置:严格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
施细则》中关于“回父母所在单位安置,按系统包干安置”的规定。拓宽安置渠道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对部分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在不影响安
置计划的前提下准予安置。对党政军部门的退伍义务兵实行统一分配。在安置计划
下达后,迅速组织落实,制定分配方案,及时通知党、政、军部门的退伍义务兵,
分配去向,做到计划周密,分配合理,落实有力。
     5、督促:督促退伍义务兵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 对逾期不报
到者,待查明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6、宣传:宣传安置政策、法规及退伍义务兵的典型事迹, 提高安置工作的
透明度,为安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7、管理:认真管理退伍义务兵的档案。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1、接待来访:对退全军人来信或咨询的问题,按有关政策、 法规给予及时
认真地答复。
     2、退伍义务兵: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 持本人注销的户口本或派
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士兵退伍介绍信、供粮关系,按规定的时间到安置办办理手
续。
     3、家庭住址变迁:依据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研究由新疆境内各地、 
州、市入伍,随父母工作调动、退休或落实下策到乌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出具
父母单位的证明、入伍地武装部证明、服役机关证明)。凡符合安置条件的,报上级
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
     4、接收手续:在退伍当年至次年三月底为退伍军人档案接收时间。 对材料
不全、档案有误的待查明原因、 补办有关材料后及时接收。
     5、安置时限:每年6月底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四、监督约束措施
     负责部门:退伍军人安置处
     联系电话:2822402
     负 责 人:刘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