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服务对象
申请收养登记的当事人。
-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依法办事收养登记;宣传收养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咨询活动。
2、随时受理当事人的咨询,依法给予准确答复,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3、受理群众有关收养登记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4、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
-
三、服务程序
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经审
查或作必要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该处予以登
记,发给《收养证》
-
四、服务时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登记二个月内办理完毕。
-
五、监督约束措施
负责部门:社会事务处
电
话:2811405 负 责
人:相益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