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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罚及
事故处理程序
办理车辆牌证和
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开业程序程序

交通违章处罚程序

1.交通违章处理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
  吊扣驾驶证:1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暂扣证件:1日以上3日以下

2.当场处罚程序

交通警察实行当场处罚,应当填写《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注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对处罚无异议;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3.普通程序

对不接受或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违章,执行普通程序:

(1)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执勤民警应当场开据加盖本人执法文书用章的《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并在原因栏内填写违章行为;
  (2)执勤民警对暂扣的证件、号牌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大队处理违章办公室,不得私自处理和滞留;
  (3)执勤民警开具的暂扣凭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日;
  (4)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执勤民警当场处罚;
  (5)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吊扣1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驾驶证的,由交警大队裁决;
  (6)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没收车辆。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的,由交警支队裁决;
  (7)对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将被处罚人传唤到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讯问和必要的查证。
  (8)被吊扣驾驶证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被罚款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迟交一日增加罚款5元;被暂扣驾驶证,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及事故处理的,注销驾驶证。
  (9)交通警察收到罚款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四级。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到发一起、立一起、处理一起。事故处理民警须按事故等级标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不得私自处理。

1.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事故,可由一名事故民警或执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处理。

2.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察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3.机关院内、厂区道路、农村场院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委托后,辖区交警大队应当予以协助勘查现场,进行善后调解。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清除障碍,恢复交通。

5.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6.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暂扣驾驶证应当同时暂扣其驾驶证正、副证。

7.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驾驶证、行驶证期限为二十日,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四十日。

8.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医疗费用的,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直到预付医疗费用完毕。

9. 暂扣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妥善保管。

10.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无法查明的,须在报纸电台登寻,费用由当事人另一方预付。

11.严格执行交通事故认定时限,自发案之日起轻微交通事故5日,一般交通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交通事故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出后,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及时向当事人宣布认定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事故当事人。

12.当事人对辖区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交警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一次,法制科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最终决定。

1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三十日内可调解两次,经两次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扣1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驾驶证、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警告等六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