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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程序 | 办理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办理程序

搬运、装卸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车辆维修与检测开业办理程序

客运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涉外道路运输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货运业务办理开业程序

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办理程序

一、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货运站场、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运信息、货物仓储、理货、包装、车辆租赁、停车、发送商品车服务等营业性活动的经营者,向总站货运科、一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提交开业申请(打印),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 申请者到11号窗口领取所申请项目的《开业申请表》和《提交文件表》及《开业条件资审表》。

三、货运科自受理申请表后,在15日、特殊情况30日内,对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由4号窗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申请者到11号窗口打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搬运装卸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一、 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搬运装卸管理站提交开业申请(打印),根据开业条件准备相关资料。

二、 具备开业条件搬运装卸管理站向申请者发放<《乌鲁木齐地区搬运装卸行业申请开业登记表》,自受理申请开业登记表10日、特殊情况20日内,对申请开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 初审合格的,由申请者持申请开业登记表和资格审核表,到总站综合科、一楼服务大厅10号窗口进行审核。

四、 综合科自受理申请开业登记表及资格审核表后,在5日、特殊情况10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10号窗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申请者到11号窗口打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车辆维修与检测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车辆维修和检测业务的经营者,向总站维管科、一楼服务大厅7号窗口提交提交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 申请者到11号窗口领取表格,一类维修和检测站申请者,分别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维修企业审查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检测站审查表及开业条件;二、三类维修申请者,领取乌鲁木齐地区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开业条件

三、 维管科自受理申请表后,对一类汽车维修和汽车检测站的申请者,与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维管科共同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运管局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二、三类汽车维修申请者,由维管科自受理之日起15日、特殊情况30日内,对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二类汽车维修申请者,由维管科7号窗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申请者到11号窗口打印;三类汽车维修申请者,符合条件的,由7号窗口开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打印单,申请者持打印单到所在地运管所进行打印;以上二、三类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客运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一、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含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服务)经营者,向运管总站客运科、一楼服务大厅6号窗口提交开业申请(打印),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 申请者到11号窗口领取《乌鲁木齐地区道路客货运输开业申请表》和《客运开业条件资审表。》

三、 客运科自接到开业审请表后,在15日、特殊情况30日内,对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开业,由6号窗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申请者到11号窗口打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涉外道路运输业务开业办理程序

一、 申请从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者,向自治区运政机构提出申请(打印),经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核后,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 申请从事出入境涉外汽车运输和涉外道路货运服务业的经营者,向总站货运科、一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提交开业申请(打印),并准备相关资料。

三、 申请者按申请项目到11号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申请开业审批表》。

四、 货运科自接到申请表后,对从事出入境涉外汽车运输的经营者,在10日、特殊情况20日内,做出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审批、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从事涉外道路货运服务业的经营者,在15日、特殊情况30日内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4号窗口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申请者到11号窗口打印;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货 运 业 务 办 理 开 业 程 序

一、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向总站货运科、一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提交申请报告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申请者按申请项目到11号窗口领取《乌鲁木齐地区道路客货运输开业申请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开业申请表》和《开业条件资审表》及《提交文件表》。

三、货运科自受理申请表后,在15日、特殊情况30日内,对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由4号窗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打印单》;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打印单》,到所在地运管所打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已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按本程序一、二条规定,经货运科资审合格后,由货运科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