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有关规定
-
治安管理的职责、执法依据及管理范围
-
危险物品管理
-
特种行业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
-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
-
大型社会活动、限制养犬、边境通行证、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
-
治安管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一、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有关规定
(一)公安行政(治安)处罚的种类和措施
1.公安行政(治安)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公安行政(治安)强制措施:
(1)留置盘间;
(2)收容教育;
(3)强制戒毒;
(4)劳动教养;
(5)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治安)案件的要求
1.办案单位对公民控告、举报、报案和扭送的,都应当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并制作做笔录,填写“报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在日常行政(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及时受理。
2.对于受理的案件,经初查拟立治安案件的,承办人应填;《行政案件立案表》,连同初查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立案。
3.行政(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管辖,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处,并将移送情况在“报警登记”中注明。各单位对管辖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报警,应当及时受,迅速出警。
4.对于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经初查后认为没有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扭送人。
(三)对违反行政(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程序
1.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治安)管理的人 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行政
(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 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违反行政(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 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做出笔录,被讯问人
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 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 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做出笔录,证人经核对 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治安)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应当制作“告知笔录”。
5.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个人处以2oo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oooo元以上罚款等行政(治安)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裁决。经过讯问查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裁决。
(四)简易处罚程序
1.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和承办民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治安)处罚决定。
2.公安民警当场做出行政(治安)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签发“行政(治安)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被处罚人。
3.当场做出行政(治安)罚款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可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 公安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应签发“当场处罚决定书”,
并向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将罚款交指定的银行。
二、治安管理的职责、执法依据及管理范围
(一)管理职责
负责管理社会秩序、特种行业、危险物品、文化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限制养犬等工作。
日常治安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 县公安局和派出所负责。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治安管理的范围
1.公共场所管理。包括:文化娱乐场所,如歌舞 厅、影剧院、俱乐部、夜总会、电子游戏室、运动场、游泳场、溜冰场;公共交通场所,如车站、机场、火车、汽 车;旅游、游览场所,如公园、游乐场、风景点、名胜古
迹、博物馆、展览馆;商贸、交易场所,如商贸中心、百 货大楼、集贸市场、经贸展销会;餐饮服务场所,如酒
店、饭店、菜馆、咖啡屋、酒吧间、茶室、发廊、桑拿、浴 室、按摩厅。
2.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印刷 复印刻字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典当业、旧
货业、机动车修理业、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3.管制物品管理。管制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易燃化学物品、剧毒物品、 放射性物品。
4.违禁物品的查禁。违禁物品包括:淫秽物品、迷信物品、毒品等。
5.治安案件调查处理。包括: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案、调查、裁决处罚和处罚的执行;尤其以防范和处理卖淫嫖娼、赌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吸毒、封建迷信活动、流氓滋扰、侮辱妇女、打架斗殴、偷窃、哄抢、诈骗、倒卖票证等多发性治安案件为重点。
6.妨碍治安人员管理。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上访闹事人员、严重精神病患者等的管理。
三、危险物品管理
(一)枪支管理
1.配备公务用枪
依法需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将配备的范围、种类、数量、用途、安全措施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本单位的申请函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十五日内,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同意后,汇总上报自
治区公安厅统一审批,配枪单位领到枪支后(更换、更
新枪支的应提前将原有旧枪上交),十五日内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验枪,凭验枪证明(更新、更换枪支的须附更新、更换枪支证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
2.购置射击运动枪
凭自治区公安厅下达的购枪计划和自治区体委的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枪支弹药购买证、运输证,运回后在三日内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登记,再到公安厅办理持枪证。
3.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狩猎场和牧区牧民欲购买猎枪、麻醉注射枪,凭自治区下达的购买计划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购买证、运输证,购买后三日内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二)射击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射击场应持区县以上主管机关(部队为军区级机关)的批准件及本单位的申请函、规划的意见书、射击场设计图、平面布置图、四邻图(以最大射程为限)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竣工后,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和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三)剧毒物品管理
1.储存
需新建、改建、扩建剧毒物品专用储存库房的单位、应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件和设计图纸、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保管人员情况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批准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
2.购买
需购买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本单位证明(载明购买剧毒物品品种、数量、用途)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购买证明(需区外购买的到自治区公安厅换办购买、运输证)。
3.经营
申请经营剧毒物品的单位应持本单位的书面申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经营剧毒物品的品种、数量、经营的地点、场所以及存放地点等情况),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凭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
(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1.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审批(包括改建、扩建)
由申请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区国防工办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件及设计图纸,向市公安局治 安管支队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公安厅
审批,由公安厅办理《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2.爆炸物品储存
(1)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仓库竣工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安局治
安管理支队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爆炸物品运输
(1)县级以上(含县级)厂矿企业单位需持本单
位同自治区化轻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和单位证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 炸物品运输证)。
(2)区内外县、市凭同自治区化轻公司签订的购 买合同、单位证明和当地公安局办理的购买证、运输
证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准购、准运证。
(3)需去区外购买运输爆炸物品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办理有关手续。
(五)“四员”培训
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需培训保管员、爆破 员、押运员、安全员的,由单位政审后,提出申请,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核同意,委托乌鲁木齐爆破工 程协会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公安局发给上岗 证,方可开展工作。
(六)专业爆破公司
1.申请组建专业爆破公司,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申请单位人员编制、设备材料证明和经公安部培训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证书的技术人员资料,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公安厅审批。凭公安厅颁发的爆破工程许可证,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
2.爆破公司凭甲、乙双方签订的爆破合同、施工方案、爆破工程审批登记表,经乌鲁木齐市爆破协会评估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实地勘察合格审批后,方可施工。
(七)烟花爆竹审批
1.烟花爆竹购买、运输
(1)具有经营烟花爆竹资格的单位购买烟花爆竹需持本单位证明、申购计划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厅办理购买证、运输证。
(2)区外县、市到乌鲁木齐市购买运输烟花爆仇凭单位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运输证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准运证(市区零星运输
无需办理运输证)。
2.储存、销售
(1)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需储存烟花爆竹的,持单 位证明,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储存许可证后,在指定仓库存放。
(2)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质检合格后,储存、销售。
(3)重大节日经批准的临时烟花爆竹经销单位凭单位申请,由市日杂公司与当地公安分(县)局在计划指标内商定,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发给《临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销售。
(4)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放时间外,其它时间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特种行业管理
(一)典当、拍卖业管理
申请典当、拍卖业应持单位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经营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结构方位示意图、拟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安全管理制度等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特种行业申请呈批表》。经派出所实地查验后,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分县局治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核完毕后,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凭公安厅批准件和上述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
证》。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业、刻字业、旧货业管理。
1.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刻字、旧货业,应持本单位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结构方位示意图、拟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呈批表》。经派出所实地勘察初审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分县局治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2.刻字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业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只限物资回收部门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只限有认证资格的单位收购。
3.刻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凭上级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和上级单位的证明;企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刻制公章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组织凭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和民政部门批复;部队(包括武警)凭军务部门的证明;外地驻乌办事机构凭区、市经协办批准文件,设办机构证明;单位内设机构凭单位设置批复文件和单位证明;宗教组织凭区、市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和单位证明;学校凭教委批复文件和证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备案准刻手续。
4.经营原子印章刻制的单位,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签署意见,报公安厅审批,由市公安局治安 管理支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5.刻字经营单位接刻公章,必须凭市公安局 备案审批单方可刻制。
(三)旅店业、印刷、复印、打字业、汽车修理业、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 理。
经营旅馆业、印刷、复印、打字业、汽车修理业、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应持本单位(个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的批准件(个体持街道办事处证明和行业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经营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房屋结构
示意图、拟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填
写《特种行业申请呈批表》。经派出所实地查验签署 初审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分(县)局消防部门
进行消防审核,由分(县)局治安部门审批,市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备案,统一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后, 到分县局加盖特种行业专用章。
(四)经营特种行业谆业、歇业
停业、歇业应提前持单位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和 原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应在变更后七日内持单位申请
证明,到派出所领取变更申请登记表,按原审批程序 办理。
五、娱乐场所管理
(一)申办营业牲娱乐场所
应持单位(个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个体凭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场所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简历、从业人员登记表、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聘用合同、场所所有权或租用证明、场所平面结构及方位示意图,开办电子游艺项目的场所还应提交设置机器的类型、数量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初审,提
出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消防部 门审核同意,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后方可开业。
(二)经营娱乐场所谆业、歇业
停业、歇业应提前持单位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应在变更后七日内持单位申请证明,到派出所领取变更申请登记表,按原审批程序
办理。
六、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许可证
派出所在接到经营者的申请呈批表和有关材料
后,应在10日内初审完毕,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核或批准。分县局接到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呈批表和有关
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机关批准的,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属治安管理支队备案或统一制证的,治安管理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付经营者到批准的分县局盖章。
七、大型社会活动、限制养犬、边境通行证、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
(一)大型社会活动管理
1.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跨区县社会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七天持举办活动的申请、实施方案、市政府或公安厅领导指示、市公安局领导批示,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制定保卫方案,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安全检查、部署警力。
2.各区县举办的小型社会活动,由各分县局凭 区县政府批示或市局领导批示,由各分县局组织安排。
(二)限制养犬管理
1.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 东山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县的大
湾乡、二宫乡、地窝堡乡为重点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养区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需持街道办事 处意见、兽医检疾部门签发的《家犬免疫证)向所在地
派出所申请,派出所签署意见,分(县)局治安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局养犬办公室(设在治安管理支队)办 理《养犬许可证》。
重点限养区的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确需养犬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兽医检疫证》、《家犬免疫证)、单位申请,直接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办公室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2.一般限养区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持兽医检疾部门签发的《家犬兔疫证》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批,审核批准后由批准地分(县)局治安部门办理《养犬许可证》。
3.外国人养犬的,持本人申请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办公室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4.警犬、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边境通行证管理
1.办理边境通行证,须持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保卫部门证明,无单位的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本人身份证、随行16岁以下未成年人持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
2.外地驻乌办事机构就业人员前往边境地区须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到公安厅边防局办理。
3.本市居民到边境地区出差、就业需办理边境通行证延期的,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第一项规定的证明办理。
4.办理边境通行证每证交押金20元。
(四)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
1.乌鲁木齐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 行地的公安分(县)局,路线经过本市两个区县以上
的,主管机关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举行集会、游行、 示威应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其组织负责人持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
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 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
种类、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 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往址。
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 予受理,对不许可决定不服的,三日内向市人民政府 提出复议。
3.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 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 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 准,申请书加盖该组织的公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4.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后,应
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负责人,逾期不通知视为许可,申请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致使主管机关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
5.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对外开放口岸区域、乌鲁木齐人民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在国宾下榻处、重点军事设施和乌鲁木齐机场、火车站周边3m米以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未经人民警察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者不得逾越在县以上党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军队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他部门周边设立的警戒线。
八、治安管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8]29号、新价非字[
1995]99号、乌价非字[1998]许可证a041oo1号、乌政发[1997]19号、乌公发[1994]40号规定:持枪证每证40元,持枪证年审费每次5元;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储存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每证10元;爆破员作业证每证5元;爆破物品、枪支弹药运输、购买证每份1元;烟花爆竹检封签每张1元。
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20元,年检10元;边境通行证每证2元;公章审批每枚0.2元;重点限养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4000元,年度审检费20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注册登记费1000元,年度审验费500元;犬类禁养区管理费每犬年20元。
治安联防集资费:单位职工250人以上未出人每月200元;50人以下未出人每月150元;个体工商户每月10元;季节性摊点每月5元;治安管理费按旅馆住宿人数每人每床1.0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