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职责、执法依据

(一)管理职责

依法对乌鲁木齐地区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外国人(境外人员)实施管理。具体地讲,对中国公民出国(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产业、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申请,进行受理、依法审批和签发出境证件;对外国人(境外人员)在乌短期停留、住宿、居留、就业、留学、旅行等依法进行管理。受理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案(事)件。

(二)执法(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自治区公安厅《基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制度和程序

(一)因私事申请出国出境应履行的手续:

1. 应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交验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薄、有效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中共党员还须出具本部门(系统)党委是否同意出国、出境的意见。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还须出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通知件。

(3)本人申请出国、出境申请书。

(4)四张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提交与申请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①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正式邀请函件;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②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邀请人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邀请人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2)自费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参加旅行社组织出国旅游,提交《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交款发票。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4)公派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和自治区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

(5)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6)出国继承产业,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7)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指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8)出国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3.提交与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应符合以下情况:

赴香港、澳门探望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仅限于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邀请信;

②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田复印件;

④出入境管理处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3)处理丧事的,须提交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电报或信函。

(4)照顾危重病人,须提交港澳地区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电报或信函。

(5)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应符合下列情况:

①妻团聚;

②照顾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

③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岁)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④内地无依靠儿童(指14岁以下)投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⑤定居香港、澳门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夫妻团聚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配偶在港永久居住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③香港、澳门地区司法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有香港澳门律师出具的公证);

④结婚证;

⑤邀请信。

(7)为照顾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申请人应年满18岁、不满60岁),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公证证明;如有子女在国外,还应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③亲属关系证明;

③在香港、澳门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在香港、澳门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⑤邀请信。

(8)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岁)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应提交居住国的证明,已故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②亲属关系证明;

③在香港、澳门地区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在香港、澳门地区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⑤邀请信。

(9)内地无依靠儿童(指14岁以下)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父母结婚证明:

③父母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父母《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④邀请信。

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书,并同时提交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

(10)定居香港、澳门地区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继承人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

②产业在港澳地区元继承人证明;

③申请人有法定继承权的证明;

④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11)公民赴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根据公安部规定实行限额审批。具备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往来香港的,可申请赴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①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三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年度出口创汇4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中的中方雇员、经理、主管、企业的主要业务人员;

②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经自治区级以上的科委认定),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企业(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要业务人员;

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

4.提交与申请去台湾地区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去台湾地区定居须提交台湾主管部门批准赴台湾定居的函件。

(2)申请去台湾探亲访友须提交:

①台湾亲友提供的 “台湾地区旅行证”;

②申请人和台湾亲友的关系证明;

③邀请信。

(3)处理财产须提交:

①台湾地区公证部门认可的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②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 ”台湾地区旅行证”;

③邀请信。

(4)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

①结婚证复印件;

②“台湾地区旅行征”

③邀请信。

(5)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须提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批件;

台湾邀请机构、团体的邀请函件;

《台湾地区旅行证》。

(二)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其它几项规定

1.如何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如护照有效期限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

2. 护照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护照遗失后,应立即向原发照机关报失,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及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

3.如何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持照人的护照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携带本人护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确因非故意的原因损坏。

4.如何变更“出境事由”和“前往国家”?

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何填写申请审批表“单位意见”栏?

(1)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2)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填写意见加益公章。

(4)其他人员均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2.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还需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证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中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3、前往中亚、西亚各国的申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劳动教养的 ;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凡批准办理因私事出国申请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可领到护照。

(四)乌鲁本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急件标准:

乌鲁木齐市公民申请因私事出国出境,凡具备下列紧急情况并能提供有效出境证明材料以及出国事由急迫的证明材料,即可按急件办理:

1. 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参加亲属葬礼或处理亲属后事;

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学术会议、展销会议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4.出国留学,离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管理部门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对急件申请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在当日办结。

(五)境外人员来乌暂住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境外来乌暂住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拟住亲友家中,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本人持护照(或其它入出境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违反者,对住宿人和留宿人将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不得在我市非开放宾馆(饭店)或个体旅店投宿。违反者,参照上述处理办法处理。

(3)必须按规定的签证(签注)期限离境。如果签证(签注)有效期将满,又因故需在中国继续停留,须于期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

对非法停留的外国人,每非法停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或者处以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台湾居民单处或并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

(4)非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大陆)就业。违反者,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可重处限期出境。

(5)如果持定居(d)、 职业(z )、学习(x)和记者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6)台湾居民来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暂住证。

(7)未经批准,不得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如确需前往,须于行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旅行证》。

(8)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及其它有关证件,以备民警查验。如不慎丢失财物、证照或遇其它意外,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在中国境内,请您遵守中国法律、法令,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10)结束旅行时,请将《临时住宿登记卡》或《外国人旅行证》交当地公安机关。

2.外籍教师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持“z’字签证来华任教的外籍教师、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所执教院校的证明和正式接待方案;

(2)自治区教委、自治区外办的批件(复印件);

(3)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护照的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 “到职通知书”、“外国专家证”、“外国文教专家职业介绍证明”(复印件);

(5)有效的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6)本人简历;

(7)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和《常往外教、留学生登记表》,交三张两寸兔冠照片。

持非“z”字签证来华任教的外籍教师,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后,需变更其签证为“z”字签证。

3.外国留学生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持“y”字签证来华留学的外国人,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1)所入学院校的证明和接待方案;

(2)自治区教委、自治区外办的批件(复印件);

(3)本人有效份证件或护照的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本人简历;

(5) 有效的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6)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和《常住外教、留学生登记表》,交三张两寸兔冠照片。

持非“y”字签证来华留学的,须提交《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申请表》,变更其签证为“z”字签证。

4.《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应妥善保管,若丢失,应立即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失,并在当地政府报纸上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5.持《外国人居留证》者每一年来我处交验一次。

(六)办事结果的公布

根据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精神和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对公民申办出境证件的审批工作坚决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限额审批的出境申请,坚持做到公布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并通过张榜公布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七)投诉的方式

根据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做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出、入境手续过程中,认为接待人员的行为有不符合“文明接待规范”要求、故意刁难申请人和有吃、拿、卡、要等情况,有权向出入境管理处的领导或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