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纳税指南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发票管理
一、什么是发票?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有几联?各联的用途是什么?
三、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四、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领购发票
六、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具发票
七、外省(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如何领购发票
八、业户变更名称、跨区变更经营地址、报停、注销时应如何办理发票手续
九、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十、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十一、使用和保管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十二、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十三、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十四、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十五、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十六、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十七、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十八、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十九、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十、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罚
十一、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二十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二十三、您应如何办理初次领购发票?
二十四、您在再次办理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什资料?
二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办理代开专用发票?
二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管”开具专用发票,需携带哪些资料?

一、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有几联?各联的用途是什么?                      
  复写填开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定额发票为单页两联,右边为发票联,左边为存根联。

三、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定额发票可根据实际减少有关栏目。

四、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1)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
  (2)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3)其他特殊原因。

五、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具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主管征收税务局征收科(征收所)申请办理代开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必须提供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六、外省(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如何领购发票          
  外省(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发票科(征收所)对外省(市、县)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七、业户变更名称、跨区变更经营地址、报停、注销时应如何办理发票手续          
  业户变更名称、跨区变更经营地址时,要先缴交未用完的发票和购票本,再将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切角收回作废后,才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业户报停、注销时,要先缴交已用完的发票存根和未用完的发票及购票本,开业时再重新办理供票手续。

八、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九、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十、使用和保管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十一、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1)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和存放假空白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印、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以非法凭证入账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对使用非法凭证进行偷税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50%以上五倍以的罚款,如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哪些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三、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9)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十四、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十五、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十六、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共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十七、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产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十八、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十九、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十、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所称“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您应如何办理初次领购发票?                          
(1)加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的《领购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必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
(3)购票人员证明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
(5)申购收购票的纳税人应提供《使用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二十四、您在再次办理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购票人员证班卡;
(4)已使用过的发票。

二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办理代开专用发票?                     

您如果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携带以下规定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监管代开”窗口办理代开事宜: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二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管”开具专用发票,需携带哪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代开专用发票样票;
    (4)经办人员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