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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资广告公司一般资质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从经营时间上,广告企业一般应成立一年以上。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5、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且外方投资比例不高于中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
2、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批件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其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审批文件;无主管企业法人和公司企业法人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成立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设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项目建议书由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签字盖章。
4、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合资(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方案,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的安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5、合资(合作)各方的开业证明与资信证明(外方证明须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开业证明指投资者注册地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资信证明指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还应出具其广告经营规模、广告经营额及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
6、广告管理制度。
7、采用的制作设备、技术及来源证明。
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
1、中方合营者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备齐提交的文件向所在地有外资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进行广告经营资格审批,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4)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5)中方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6)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2、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审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进行广告经营资格审批,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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