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
一、科技成果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二、鉴定范围:列入国家、自治区及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形式可分别选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
三、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其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单位,向其主管机关申请待主管机关审查后向市科委申报。无主管机关的成果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鉴定。
四 、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一般应提供下列材料:
A 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计划内项目)
B 可行性报告(或开题报告)
C 查新报告
D 工作总结报告(含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E 技术报告、设计计算书、图纸资料
F 技术要求或标准
G 检验测试报告、合格证、准销证
H 应用报告(用户意见)
五、
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做出答复。
六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由鉴定组织部门按成果的专业特性,从预定专家库中选定,成果完成单位不得自定专家人选。
七、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八、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