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

土地管理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程序

流动工人办理档案保存程序
办理招工招聘广告刊登审查程序

职工工伤保险申办程序
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工伤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购药及住院费用结算程序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程序
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
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边疆工龄》认定程序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诺

流动工人办理档案保存程序

一、办理档案保存的职工凭单位出具的“办理档案保存申请函”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领取“流动工人保存身份、保存档案申请表、工人个人委托保存、接收工人档案材料清单、档案登记表、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查认定表”。
二、由流动工人原单位如实填写以上表格并加盖公章。
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职工连续工龄。
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审查以上表格及职工档案。
五、流动工人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交流中心鉴定存档合同。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技工交流中心办理档案保存手续。

办理招工招聘广告刊登审查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审查。
一、办理招工招聘广告审查,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单位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
3、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招工招聘广告(一式三份)须具备以下内容:
1、单位的法定名称、经济性质;
2、招用人员的工种(岗位、职务)、数量、条件和区域;
3、聘用期限、工资和福利待遇;
4、求职人员应招时所持的证件;
5、单位的地址、报名地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新疆境内乌鲁木齐市辖区以外和外省、市自治区的用人单位除按上述一、二条件规定的程序外,还应持用人单位所在地地区(州、市)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其在乌鲁木齐招用人员的批准函(证明),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审查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职工工伤保险申办程序

(一)企业职工参加工作保险
1.支付程序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企业填报《乌鲁木齐市企业工伤报告》或者15日内工伤职工或亲属填报《乌鲁木齐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与工伤保险处派员赴现场调查
7日内下发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职业病)认定结论通知书
(1)因工死亡的,核定死亡职工待遇。
(2)因工负伤致残的,下发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通知书,下发医疗期满按乌鲁木齐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进行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待级,凭有关材料核定伤残职工待遇。
下发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支付通知书。
由基金中心支付工伤保险费。

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失业职工应携带的以下材料
1. 失业职工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失业职工求职情况记录表。
2.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3. 单位公章封存的档案。(含劳动合同4. 书)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失业保险缴费单。
5.六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
6.如解除劳动关系还需出具是否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国有自治区企业还需开具是否发放下岗优惠证的证明。携带齐材料,好可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

1.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2. 根据工伤保险处
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购药及住院费用结算程序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从2000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参保职工就如何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缺少了解,为方便参保者就医购药,将如何办理费用结算手续说明如下:
1、参保职工须做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治疗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机构就医,结算费用时,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医保窗口用IC卡结算。如IC卡费用不足支付时,其余费用由参保职工现金支付。
2、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患者收取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出院结算时,医疗机构负责与患者结算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服务设施(包括部分支付部分),起付标准与自付比例等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3、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零售药店购药的,需凭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支付所发生的费用,若IC卡费用不足支付的,剩余费用由现金支付。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程序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的城镇各类企业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一律参加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由企业携带已经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花名册》或《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
3.养老保险处根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4.已经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第一联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留存;第二联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支付;第三联由企业存入。

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1.符合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向单位提供身份证原件,经单位审查职工人事档案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花名册》,和式三份,报送养老保险处审批,随报随批。
2.因病要求提前病退的职工,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花名册》,各一式两份,连同职工人事档案一并报送养老保险处。按照企业在职职工总数5‰的比例,定期开会集体研究后,办理病退手续。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1.国家法定退休(正常退休)条件:
男职工(含干部、工人)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提前退休工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作相同的基层干部。
3.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病退)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 因工致残退休(工伤退休)条件:
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可办理工伤退休。

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边疆工龄》认定程序

1.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对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跨地区、跨省转换工作单位需转移个人帐户的。
2.由企业填写《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查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对帐单位》。
4.携带密封好的职工人事档案。
5.由养老保险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后,一份存入职工人事档案,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