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纳税申报
一、在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在您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不论您的企业是否开业,生产经营是否有收入,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增值税、消费税、保险业营业税为每月的1—10日;金融业的营业税为每季终了后次月的1—10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的1—7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为每月的1—15日。
以上纳税期限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一天。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带什么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使用明细表;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怎样办理税款缓交?
如果您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请您于申报期开始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到所属的稽查科申请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手续。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如何接受处理?
1、如果您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并按规定处以500元之罚款;
2、如果您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处以未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如果您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