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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一)申请在本市设置50-299张病床的综合医院和99张病床以下的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等专科医院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审批医疗机构的各区县卫生局有关人员。 二、服务内容 (一)提供咨询和审定有关资料。 (二)审定各区县卫生局审批备案医疗机构的有关资料和备案文件。 三、服务程序 (一)接到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报告后,三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文书。 (二)审核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3、4、选址报告;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资信证明;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包括本市的户籍证明复印件)等文件。文件齐备,内容按法规要求填写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批准设置的,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提交: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单位设置该医疗机构向我局的上报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7、医疗机构名称审核通知函; 8、各项规章制度; 9、人员花名册(包括组织机构名录); 10、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1、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4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准予执业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接到乌市所属各区(县)卫生局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文件及材料,经审定,材料齐全,按接到之日起30日内下发是否准予设置的批复文件。 四、服务时限: (一)30日内做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文书。 (二)设置批准后,诊所半年、门诊部一年、医院两年内未被批准正式执业的,该批准书自行失效。 (三)自接到区(县)卫生局备案材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符合设置及不符合设置、予以纠正或撤消的文书。 (四)受理执业申请后45日内做出予以登记、准予执业的审核及不准予执业的文书。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执行。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医政处 负 责 人:刘文新 电 话:2810734、2814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