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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对象及受理范围 (一) 监督对象:侵害公民权益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法人及执业人员。 (二)受理范围: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各类违法违规诊疗活动(目前只受理市属医院、厂矿企业职工医院、门诊部、所、室)。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接待群众来信、来电话、来访的举报者,做好举报记录。举报者有义务提供违法事实材料。 (二)安排检查,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违法违规事实,整理行政处罚文书档案。 (三)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诊疗活动案件。 三、处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市卫生局举报的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分管人员接待,做好接待受理记录。 (二)按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举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三)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给予现场取缔;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在取证做好记录、保存调查证据后,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办人并应当即告知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 (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处罚内容接受处罚。当事人有权按法定程序予以申请复议和申诉。 四、行政处罚服务时限 (一)一般案件受理后有可靠的事实依据的在7日内立案。 (二)已立案的案件在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 (五)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在15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执行。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医政处 负 责 人:刘文新 电 话:2814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