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

总  则 物价工作服务
妇幼卫生管理服务 行政复议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服务 药品违法案件管理服务
收费工作服务 药政管理服务
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服务
卫生职改服务 医疗纠纷事故受理服务


卫 生 职 改 服 务

一、服务对象

凡在本市需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服务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的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等考试项目的考务工作。

(二)负责审核、汇总并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对申报的个人进行全面考核(包括论文答辩、技术操作等方面)。

(三)负责对局系统内部各类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及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资格认定(初聘)等。

三、服务程序

(一)推荐(个人申请填表)包括表明本人专业技术业绩的书面材料,证明本人年龄、学历、简历、原有职称等身份的原始资格,各类专业技术成果(论文、奖项、发明专利等)证书,必须通过的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等考试项目,应有考试合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单位现有的岗位指数按照任职条件、岗位职责择优推荐;(所在单位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技术档案、业务考核、年度考核材料、继续教育情况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办理准予参评手续,审核单位空岗指数及本人申报资格条件(包括各类考试成绩、论文、科研成果、专著译著、继续教育、破格条件等)

(四)组织评委会、专家评审,汇总评审结果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办理审批手续(高级由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审批行文,中级有市人事局职改办审批行文、初级有市卫生局职改办行文)。

(六)办法资格证书、聘书,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服务时限

每年10月底基本完成全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审批行文、办理资格证书等工作。

监督措施措施

严格按《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人事处(职改办)

负 责 人:迪丽拜尔

电 话:2510150 282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