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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服务内容: (一)查阅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下达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执行。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法制处 负 责 人:高吉凯 电 话:23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