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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举报投诉药品违汉案件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服务内容 受理药品举报投诉案件。 三、服务程序 1、受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发生在乌市辖区内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 2、立案 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3、调查取证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执行。 4、处罚决定 依照《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服务时限 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无特殊原因,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执行。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药政处 负 责 人:邢铁丽 联系电话:2818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