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九、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部署,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牢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升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首府。
十六、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部门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部门承办。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有效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加强执行过程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报请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区(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区(县)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坚决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和国家、自治区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交会议审议的政策法规类议题,会前须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司法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提交会议审议的综合协调类议题,会前须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进行会前协调,可采取召开协调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形成一致性或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材料不得带出会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区(县)要坚决贯彻执行,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于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宜于公开的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厅局、市委、市人大研究审定的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要在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签批;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签批。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期完成的,由主办部门书面报告分管市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厅备案。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会前应向秘书长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备。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按需要安排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减少参会人员。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受委托由市属有关部门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五、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期不超过半天,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分管副市长可视情况出席;原则上不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质量。常务会议及其它已印发书面材料的专题会议,议题汇报人员一般不宣读文件,只讲要点和需要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参加,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各区(县)、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各厅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二、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区(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四、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和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离乌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乌外出学习、考察、出差、休假等,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十要十严禁”规定和市委相关规定等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区(县)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理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商务会所、风景区参观。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秘书长审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只安排1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