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的背景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
《办法》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2020年11月1日进行了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办法》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修订,《办法》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覆盖,上位法已可以满足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需要,该《办法》已不需使用,且《办法》的个别条款还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经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现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进行。
三、废止的具体内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经2025年11月1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