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26
16:33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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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确保校园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消除,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乌政办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鲁木齐市教育系统全体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教育系统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遵循“主动报告原则”和“注重实效原则”:
主动报告原则:鼓励师生员工主动履行安全责任,及时报告身边隐患。
注重实效原则: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以消除隐患、改进工作为根本目的。
第二章 报告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系统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失效、违规用电用火、易燃物堆积;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等。
(二)交通安全:校内车辆超速、乱停乱放,校车安全隐患,校门口交通设施缺失或秩序混乱,校园内道路存在视线盲区、急弯陡坡且未设防护措施,学生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不规范骑行等。
(三)食品安全:食堂采购、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过程不卫生,餐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或流程不规范,从业人员无证、未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卫生不达标,“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全或使用不当,食品留样制度执行不严,食堂环境卫生差等。
(四)危化品安全:实验危化品未按规范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未落实“双人双锁”管理,领用登记缺失、账物不符,在实验室内大量、长期堆放实验废弃物,未针对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中毒等事故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流程等。
(五)建筑设施安全:校舍、围墙、栏杆、护坡等存在开裂、坍塌风险;门窗玻璃破损、固定不牢,高层窗户限位器或防护栏(窗)缺失或失效,天花板、吊顶、照明灯具、风扇等悬挂物安装不牢固。对建筑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等。
(六)设备器材安全:体育器械、实验设备、游乐设施等存在破损、老化、松动,地面缓冲层(如沙地、塑胶)破损或厚度不足。高温、高压、高速、高电压设备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识;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按时由专业机构进行年检等。
(七)实习实训安全:实习单位资质不符,岗位安全防护不足,为学生安排的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无关,或存在高强度、高风险的劳动,未开展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学校、企业、学生之间权责不清,安全协议签订不规范或缺失,指导教师监管缺失,没有为学生购买足额的实习责任保险等。
(八)校园欺凌:发现学生间存在的肢体、语言、网络等欺凌与暴力行为苗头;发现学生出现无故的情绪低落、恐惧上学、物品损坏、身体伤痕、索要钱财、成绩骤降等异常表现;未建立畅通、保密的欺凌举报和申诉渠道;对已发生的欺凌事件处置不及时、不公正,缺乏事后对受害者的心理援助和对欺凌者的教育矫正等。
(九)心理健康:发现学生存在严重心理危机,有自伤自杀倾向等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师资配备不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心理普查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等。
(十)校园安全防范:学校封闭式管理不到位,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存在大量盲区或设备故障;宿舍楼管理松懈,对校内临时用工人员背景审查不足。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前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活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应急预案等。
(十一)传染病防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不健全,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执行不到位;教室、宿舍等人群密集场所通风消毒不及时、不彻底;饮用水水质未定期检测等。
(十二)极端天气与自然灾害:对暴雨、雷电、大风、冰雪等极端天气缺乏预警和应对措施;校园内涝点、易滑坡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和物理隔离;未定期开展地震、消防等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五条 学校在显著位置公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同志的联系方式;设立并公示安全管理专用邮箱;在教学楼、宿舍区、食堂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隐患报告箱”。也可向班主任、部门负责人、安全主管部门或校领导直接报告。
报告时应尽可能说明隐患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并可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鼓励实名报告,以便反馈与核实。
第三章 受理、核查与处置
第六条 受理与核查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安全保卫部门)作为指定受理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报告进行登记、编号与建档。
(二)根据隐患类型,立即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如总务科、教务科、学生科、德育科等)。
(三)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一般隐患3个工作日内,紧急隐患24小时内)完成现场核查与研判。
第七条 整改与反馈
(一)对核查属实的隐患,学校责任部门必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立即整改。
(二)受理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三)对实名报告人,受理机构应在事项处理完毕后,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处理结果,并听取意见。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认定、审核与实施参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九条 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教育系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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