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0
18:1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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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三)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5楼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杜盼盼、马天灵、高爽、马帆
三、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事项
行政处罚1项(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许可1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确认2项(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确定),其他行政权力2项(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组织提名)
六、执法程序
1.实施行政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
2.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主动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3.行政检查结束后,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七、监督途径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1.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2.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的;
3.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4.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5.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本单位法制机构
投诉举报电话:0991-2824158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政府二联办1号楼5楼市科技局510办公室
(三)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投诉举报电话:0991-4689532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路486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八、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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