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5
22:33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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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通〔2025〕1 号)
为进一步加强“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期间乌鲁木齐市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乌鲁木齐市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航空器类
1. 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 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 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 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 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 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 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 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 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 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 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 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 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 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 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 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管控时段
2025年9月15日0时起至2025年10月12日24时止。
三、管控区域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全域。
四、管控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和施放空飘物等影响安全的飞行行为。
(二)因医疗、抢险、救灾、警务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利用指定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三)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民航、军队、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以及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军队、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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