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5
11:59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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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lmq.gov.cn)“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页面;
2.现场查阅: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9号市公安局办公室;
3.政务新媒体: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微博、微信公众号;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9号
联系电话:0991-491863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附件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9号市公安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4918631。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9号;
联系电话:0991-4918631;
邮编:830063;
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gaj@wlmq.xj.gov.cn)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1-4918631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5.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9号;
工作时间: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4918631。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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