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23
14:35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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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一名外国人居留证件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该居留许可将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后宣布作废,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现公告如下:
GAPIROVA MEHRINISA AKHADJON KIZI,女,出生日期:2005年4月1日,国籍:乌兹别克斯坦,护照号码:FB041****,居留许可号码:10446****,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该人因个人原因返回乌兹别克斯坦,其学习单位新疆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注销其学习类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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