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2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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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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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


        

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信件、电话及现场走访等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民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1.民政部门主要受理涉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管理、婚姻登记,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慈善事业发展,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保护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及民政系统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民政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4.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民政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导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导入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信访事项,按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办理。

5.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按照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对市级民政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收到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收到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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