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8
20:50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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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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