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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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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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国家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3.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4.信访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

5.司法行政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司法行政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处理

1.信访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信访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侵权违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信访事项按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等信访事项,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5.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办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初次信访事项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即时反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0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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