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26
13:45
来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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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11年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以来,先后形成《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乌财企〔2014〕35号)、《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乌财企〔2015〕59号)、《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企〔2019〕5号)等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收支范围和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了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程序,细化了监督管理的责任和要求,为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提供制度保障。随着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为更好的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急需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面临着的问题,如: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需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亟需出台新的办法来完善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号)文件,就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做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同时在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把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任务,也要求强化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
二、《办法》修订过程中依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5)1号)制定新的《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7条。凸显了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一)巩固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国有企业,以及凭借市人民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持续稳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依法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上交收益比例,核算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依据国资统一监管方式分档确定,第一档为30%、第二档为25%、第三档为10%。
(三)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出资人单位应当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出资人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执收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得多收、提前收取,或者自行减征、免征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管理监督,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四、新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办法差异性比对
(一)原《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相关重要内容。2015年9月14日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乌财企〔2015〕59号)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凸显的内容为: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在1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提高,至2020年提高至25%,分年度收缴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市级企业应交利润应当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为基础申报。市投资平台类企业获得的参股重组企业股利、股息不计入应交利润核定基数。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其他行业国有独资企业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比例上交。
(二)新《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相关重要内容。本《办法》对上述进行了调整,主要凸显的内容为: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年度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与从其他综合收益等项目转出并计入未分配利润的当期发生额之和小于0的部分。
连续三年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于0且未分配利润小于0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第四年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事项。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原则上依据国资统一监管方式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代码分档确定。
1. 具体分档如下:
第一档为30%,具体涵盖: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商业竞争类,以及未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二档为25%,具体涵盖: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特殊功能类,以及未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第三档为10%,具体涵盖: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城市公共服务类,以及未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 具体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国有企业(含市国资提级监管的二级企业)上交收益比例逐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比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
本办法所称未纳入市国资统一监管,是指由有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
第九条 国有企业属于下列特殊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上交收益。
1. 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持有其他国有企业股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他国有企业享有收益权、处置权、知情权,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单独上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 执行财政经费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所办国有企业应交利润或国有股股息红利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平衡部门预算收支,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其所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三)主要差异
1. 对应交利润比例进行了分档调整。新《办法》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原则上依据国资统一监管方式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代码分档确定,上交比例第一档30%,第二档25%,第三档10%。不再是原《办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统一按25%比例执行。
2. 新《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属于特殊情形的,明确了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要求。2015年《办法》和2014年《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林业企业、监狱劳教企业暂不纳入本级国资预算编制范围,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新《办法》对上述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上缴收益进行了明确。
原因如下:
(1)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5〕1号)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属于特殊情形的,执行财政经费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所办国有企业应交利润或国有股股息红利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平衡部门预算收支,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其所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执行财政经费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治区文件要求相符。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 号)文件第一条“总体要求”--推动全面覆盖"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将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和第三条“加强收入管理”(一)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明确,在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以上两条均明确要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资收益清单化管理,分类分档确定上交比例。
(3)新《办法》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原则上依据国资统一监管方式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代码分档确定,上交比例第一档30%,第二档25%,第三档10%,涵盖范围较广,已不再明确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特殊情况。
3. 新《办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交利润基数进行了优化,表述更加详细精准,更加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符合深化国企改革的相关背景。
2015年《办法》中第十条明确市级企业应交利润应当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为基础申报。
新《办法》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年度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与从其他综合收益等项目转出并计入未分配利润的当期发生额之和小于0的部分。
连续三年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于0且未分配利润小于0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第四年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事项。
五、拟设定行政措施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新的《办法》出台后,将对更好发挥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必将对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产生积极影响。一是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分三个档次确定,基本涵盖了我市国资统一监管方式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代码所属市一级国有企业,实现了应纳尽纳,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的工作要求。二是对执行财政经费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所办国有企业应交利润或国有股股息红利等特殊情形的,明确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事业单位厘清作为政府授权出资人和所办国有企业的权责边界,凸显出资人意志,减少减轻对公共财政的过度依赖。三是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后将会促进我市一级国有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体现社会担当。我市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上交收益比例,核算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依据国资统一监管方式分档确定,第一档为30%、第二档为25%、第三档为10%,相较于旧的《办法》所明确的25%的比例,执行更加细化精准。国资收益增加后,可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形式,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调控进行安排,将更好的优化支出预算结构,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保障好市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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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