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3
18:3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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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付荣:
本委受理牙生·吾修尔诉你单位及第三人刘付荣因取暖费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及刘付荣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及刘付荣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及刘付荣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12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本案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为退休人员享受的暖气费,属于福利待遇,故本委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文件《关于自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采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申请人为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退休职工的暖气费。申请人住房面积超过75平米,按照75平米计算暖气费,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4年暖气费合计数额为1650元,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暖气费1650元。
你单位及刘付荣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12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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